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54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卓靜簡上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鍾卓靜身分之釋明文件(如工作證、居留證、護照等)。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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