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7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71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廖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廖子瑄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還本金、中途解約之解約金、保單失效後應返還之責任準備金,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