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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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安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國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黃國龍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國龍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四、如未有前項所述之轉交證明文件,應提出相對人黃國龍(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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