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9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彩娥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即反訴 謝其峰 原告 謝知穎
謝閔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項事件及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5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查報並確認下列事項後具狀陳報(繕本逕寄原告):
一、被告目前是否已辦理遺產分割?
二、被告反訴之訴訟標的究係全部(反訴狀本票編號1、3、4、6)均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見本院卷第214頁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或僅編號1本票部分依上開請求權(見本院卷第346頁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卷第235頁反訴準備狀所載)?其他則僅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或全部均僅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見本院卷第417頁爭點整理狀及第161頁反訴起訴狀所載)?
三、又如係主張消費借貸、不當得利、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則此三訴訟標的究採何種訴之合併形態(選擇或重疊合併)?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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