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劉子民
劉子平 被告 邱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