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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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源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源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源陸因搶奪等案件,經 鈞院 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