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崑泰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457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崑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崑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聲請書贅載「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意旨)。而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然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蕭崑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五、末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6、8、9、10、15、16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有判處併科罰金部分確定,惟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4年5月併科│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新臺幣25萬元│有期徒刑5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9月上旬至95年│93年4月間某日至95│95年9月上旬至95年│││12月26日│年9月13日│12月2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538、5071號│字第20900號│偵字第4538、5071號││││││├───┬────┼─────────┼─────────┼─────────┤││法院│本院│臺中高分院│本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7號│96年度上訴字第937│96年度訴字第187號││││(96聲減3226)│號(96聲減3226)│(96聲減3226)││││││││事實審├────┼─────────┼─────────┼─────────┤││判決│96年2月5日│96年4月24日│96年2月5日│││日期│(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20│96台上字第3130號│96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96聲減3226)│號││││(96聲減3226)││(96聲減3226)││判決├────┼─────────┼─────────┼─────────┤││判決│96年5月14日│96年6月14日│9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6年度│││字第6413號│字第9257號│執字第10299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95年7月13日│95年8月13日│95年5月間上旬至95│││││年6月8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署96年度偵│南投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27號│字第927號│字第12669、17319號│├───┬────┼─────────┼─────────┼─────────┤││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8號│96年度訴字第298號│96年度上訴字第938││││││號││事實審├────┼─────────┼─────────┼─────────┤││判決│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96年5月30日│││日期││││├───┼────┼─────────┼─────────┼─────────┤││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8號│96年度訴字第298號│96年度台上字第5007││││││號││判決├────┼─────────┼─────────┼─────────┤││判決│96年8月16日│96年8月16日│96年9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助字第1442號│助字第1442號│字第14128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編號│7│8│9│├────────┼─────────┼─────────┼─────────┤│罪名│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7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減│金新臺幣15萬元;減││││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為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臺幣1萬元│新臺幣7萬5千元│├────────┼─────────┼─────────┼─────────┤│犯罪日期│95年6月1日│95年5月間上旬至95│93年4月間某日至96││││年6月8日│年3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5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5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69、17319號│字第12669、17319號│字第822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本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38│96年度上訴字第938│96年度訴字第2002號││││號│號││││││(98聲減247)│││事實審├────┼─────────┼─────────┼─────────┤││判決│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96年9月11日│││日期││(98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5007│96年度台上字第5007│96年度訴字第2002號││││號│號││││││(98聲減247)│││判決├────┼─────────┼─────────┼─────────┤││判決│96年9月20日│96年9月20日│96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98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14128號│字第14128號│字第14790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編號│10│11│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妨害自由│妨害自由│││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4月,減│有期徒刑1年,減為│││金新臺幣5萬元;減│為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萬5千元│││├────────┼─────────┼─────────┼─────────┤│犯罪日期│92、93年間至96年2│95年8月17日至95年8│95年10月4日│││月6日│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031號│字第8459、4541號、│字第930、4496、││││96年度偵緝字第2394│5004號││││、2455、2270號│(聲請書附表漏載「││││聲請書附表漏載「96│96年度偵字第4496號││││年度偵字第4541號、│」)││││96年度偵緝字第│││││2394、2455、2270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15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949│96年度訴字第1165、│││││、2740號│1803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2日│96年11月16日│96年9月1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15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949│96年度訴字第1165、│││││、2740號│1803號││判決├────┼─────────┼─────────┼─────────┤││判決│96年11月26日│96年12月17日│96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7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7249號│字第785號│字第3636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編號│13│14│15│├────────┼─────────┼─────────┼─────────┤│罪名│強盜│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7年10月併││││有期徒刑2月│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犯罪日期│95年11月1日│95年間某月│95年10月初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30、4496、│字第930、4496、│字第930、4496、│││5004號│5004號│5004、1452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聲請書附表漏載「│(聲請書附表漏載「│││96年度偵字第4496號│96年度偵字第4496號│96年度偵字第4496號│││」)│」)│、14525號」)│├───┬────┼─────────┼─────────┼─────────┤││法院│本院│本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上訴字第2958││││1803號│1803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11日│96年9月11日│97年01月23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上訴字第2958││││1803號│1803號│號││││││││判決├────┼─────────┼─────────┼─────────┤││判決│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7年2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是」)│├────────┼─────────┼─────────┼─────────┤│備註│臺中地檢署97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7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3636號│字第3636號│字第3635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98執減更415編號│││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1-16定應執刑20年)│└────────┴─────────┴─────────┴─────────┘┌────────┬─────────┬─────────┬─────────┐│編號│16│17││├────────┼─────────┼─────────┼─────────┤│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偽證││││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減為││││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間某日至96│96年3月9日││││年2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901號│字第2053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本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更(一)字│99年度訴字第3094號│││││第226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22日│99年11月23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本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26│99年度訴字第3094號│││││號││││判決├────┼─────────┼─────────┼─────────┤││判決│97年12月26日│99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8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231號│字第14574號││││(98執減更415編號│(鈞股,定刑前執行││││1-16定應執刑20年)│至117年6月28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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