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奕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430元,及其中新臺幣28,779元,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奕智於112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43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155元整、消費款28,77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96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8,779元自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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