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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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明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聲明異議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5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書名稱欄內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書名稱欄內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達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