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余坤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朱萱諭 律師被告 錢心瑜
林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5萬7,000元;嗣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擴張請求之金額為49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8萬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8124元(計算式:500+47624=48124),尚應補繳2,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