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4330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毒偵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金樹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惟查被告已於106年9月22日死亡,有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106年10月6日 雄左 民診字第1060003553號函暨病歷摘要表、劉金樹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