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61號原告 蕭惠文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彬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