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建盟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翊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建盟大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12年10月31日66,403元NN381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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