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陳世民 被告 郭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3月21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