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淑樺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淑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淑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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