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安宏
訴訟代理人 李正隆
林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