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啟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雖戶籍設於宜蘭縣,然實際住所在台北縣新店市
,此據相對人到院供述詳明(見本院97年11月13日調解程序
筆錄),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分別在台北縣林口鄉及桃園縣,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管轄
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