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鍾佩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鍾佩凌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6月2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7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1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鍾佩凌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6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30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93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693元鍾佩凌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9002新臺幣11431元鍾佩凌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9003新臺幣17280元鍾佩凌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9004新臺幣63687元鍾佩凌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