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債務人 黃泰登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補正目前實際居住處所之地址,並提出相關事證,以資明瞭本院有無管轄權。
二、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陳報公司連絡電話和地址。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請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提出房屋租約供參。
四、聲請人家庭成員是否有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工作及收入?如有,請陳報任職機構全名、營業處所、配偶平均每月受領之薪資?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及配偶是否有分擔二名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另聲請人列載扶養子女,每月支出6,833元,但無相關憑據,請詳細說明各項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供核(按每月6,833元僅為行政院公佈之參考資料,仍有據實說明實際支出之必要)。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各項相關支出收據,繳納義務人為 黃蘇 茶花、 王袁秋雲 、 郭美津 、 黃心怡 、 顏靖雅 等,均非聲請人,請說明其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列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七、請陳報配偶、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提出配偶及子女之財產所得資料(101年度)、及配偶之勞保投保紀錄。
八、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於97年間協商不成立後,是否曾與國泰世華銀行、萬榮行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個別成立協商方案?如有,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已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如未曾進行過個別協商,請先行與上開公司個別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陳報本院。
九、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312,276元,金額非鉅,若以薪資3萬元扣除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12,468元,尚餘17,532元,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另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其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