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新倩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