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温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温欣儀分別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及民國10
8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3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
8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4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
8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25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11,19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欣儀│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95282││九年二月八日││五│││元││起│││├──┼───┼─────┼──────┼──────┼───────┤│002│新臺幣│温欣儀│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15913││九年二月八日││二五│││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欣儀│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5282││九年二月八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温欣儀│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15913││九年二月八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