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林嘉樂 兼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被告 鄭樹欉 上列被告鄭樹欉因95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