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之5法定代理人甲○○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許永煌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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