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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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文沖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乙○○於民國於105年10月7日11時2分,以「KennyOu」臉書帳號,在不特定人皆得以點閱瀏覽之中央社新聞粉絲團所張貼之「看看法媒眼中的 唐鳳 ;法媒再報導唐鳳:一名跨性別部長級官員,既資優又是專業駭客」之新聞下,發表「連長在自己身上的器官都還搞不懂的,還有啥可以期待?」等文字。嗣甲○在點閱瀏覽乙○○上開發表之文字及其下乙○○、各網友之留言後,於同日19時32分,以「LiangHsu」臉書帳號,發表「閣下好像也少了一個器官?不過別擔心我們不是你,不會歧視你。」等文字,詎乙○○瀏覽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9時51分,以同上「KennyOu」臉書帳號發表「先露出來證明吧?此地無銀三百兩,小人妖。」等語辱罵使用「LiangHsu」臉書帳號之甲○,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㈡告訴人提出之被告發表上開文字內容之資料。
三、被告所辯及本院不採納之理由:㈠被告辯稱:伊並不認識甲○,伊發表上開文字內容時亦未指
名道姓,伊只是對公眾人物的事件做評論而已。伊當時是看了網友的留言後,覺得網友曲解伊評論唐鳳之新聞內容,所以才留言補充云云。
㈡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所發之言論,此由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之反面解釋即可得知。本件被告以「KennyOu」臉書帳號,在不特定人皆得以點閱瀏覽之中央社新聞粉絲團所張貼之「看看法媒眼中的唐鳳;法媒再報導唐鳳:一名跨性別部長級官員,既資優又是專業駭客」之新聞下,先於105年10月7日11時2分發表「連長在自己身上的器官都還搞不懂的,還有啥可以期待?」後,自同日11時6分起確有點閱瀏覽被告上開發表文字內容之不特定多數網友,各自在被告上開發表文字下留言,而被告亦多次發表文字回應,此觀證人甲○提出之被告發表各該文字資料即明(見偵卷第6-8、30-35頁);而被告在本院復自承:伊有看過網友在伊發表文字下之留言,伊覺得對方有曲解,所以才在伊所發表文字及網友所留言文字後再留言補充等情(參本院易字卷㈡第25頁反面),佐以被告發表以下文字之脈絡、時間:
⒈「 許博凱 」:這樣不會顯得你更有水準(105年10月7日
11時16分)「KennyOu」:我不練葵花寶典的,樓上的是處理了吧!(105年10月7日11時23分)⒉「 黃立維 」:時代在進步啊腦袋要跟上(105年10月7
日12時34分)「KennyOu」:跟不上的就切掉,是這樣嗎?(105年1
0月7日12時55分)(註:上開2發表文字間,並無其他留言)⒊「SienGuo」:思想這麼死板的人,周遭親人都很痛苦吧
(105年10月7日18時56分)「KennyOu」:想必閣下是屁精跟人妖的家屬(105年10月7日18時58分)⒋「JohnWang」:果真少了兩個器官(105年10月7日21
時37分)「KennyOu」:先證明你有,才能說別人沒有,邏輯差成這樣,素質糟透了。(105年10月7日21時52分)可知被告所發表之各該文字內容,縱未使用臉書軟體所提供之回覆功能,仍不難窺知其留言確存有針對性。是被告在證人甲○於同日19時32分發表「閣下好像也少了一個器官?不過別擔心我們不是你,不會歧視你。」等文字後,於同日19時51分,發表「先露出來證明吧?此地無銀三百兩,小人妖。」等文字,確係針對證人甲○指其「少了一個器官」,所為之回應,顯非如其在本院所辯乃針對「唐鳳」所為,堪值認定。
㈢末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以行為人在不特定
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對他人以口頭、文書、圖書等方式而為抽象謾罵、輕蔑表示之行為,足使被謾罵輕蔑者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而具有侵害他人名譽之一般危險,即足當之。被告固辯稱:「小人妖」為對性別認知混淆者之稱呼,乃指新聞當事人「唐鳳」云云,並提出Google網頁以「小人妖」為檢索字詞之列印資料為證(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9頁),惟被告所發表文字內容所指之對象並非「唐鳳」乙節,已如前述,且被告所指「小人妖」更非跨越性別的泰國歌舞表演者,觀諸被告所發表之文字內容「先露出來證明吧?此地無銀三百兩,小人妖。」等文字,顯係影射身為男性卻無男性性徵,而有輕蔑之意思,在現今社會一般通念及評價上,已足使受謾罵者難堪、窘迫,而造成他人人格及名譽貶損,確屬侮辱性言詞無訛。
㈣綜上,被告辯稱其所指「小人妖」乃針對「唐鳳」所為,且「小人妖」並無侮辱之意云云,洵無足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其不知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在不特定人得點閱瀏覽之網路環境下,發表前揭文字侮辱告訴人,所為自不足取,兼衡其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所致告訴人受辱情節暨犯後未能坦認其非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105年10月8日7時21分,以
「KennyOu」臉書帳號張貼內含「 池淺王八 多」之留言,亦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
述、證人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Facebook網頁截圖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亦不否認使用「KennyOu」臉書帳號,發表內含「 池淺王八多 」之留言,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池淺王八多」僅係感嘆網友的留言非常粗鄙等語。經查:
⒈被告確在證人甲○於105年10月8日2時0分發表以「Ke
nnyOu」為留言對象之「好像都不怕被告耶,勇氣可佳。還是一邊發言一邊哭著打電話給律師徵詢呢?」等文字後,於同日7時21分,發表「池淺王八多,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欠缺,懶得說了,如何攻防去問問,沒義務教你。」等文字,此為被告所不爭,復有被告發表上開文字之資料附卷可證(見偵卷第34頁),是前揭事實,固堪認定為真實。
⒉惟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謂「侮辱」,係指並未指摘具
體事實,而僅有抽象的謾罵或嘲弄,亦即「發表輕蔑他人社會上地位之自我判斷」、「發表對於他人謾罵嘲弄或惡評等行為人自己之抽象判斷」。於判斷某一言論、行為是否屬於侮辱,應斟酌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行為時之客觀情狀等事項,不能一概而論,且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既係個人於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不受貶損,是成立侮辱之言行舉止,其內容必須具有否定、非難、貶抑、輕蔑他人社會上人格整體價值之意味,始足當之,倘僅否定他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者,自不構成侮辱。查「池淺王八多」並非吾人慣用或常見之成語、俗語或諺語,其常與「廟小妖風大」連用,以池塘很淺,王八(即烏龜)卻很多,廟宇雖小,歪風邪氣甚重,用以比喻一個地方雖然不大,但隱藏之是非卻不少;本件被告固有發表「池淺王八多,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欠缺,懶得說了,如何攻防去問問,沒義務教你。」等文字,惟依被告所發表之全文字內容,佐以證人甲○所發表之「好像都不怕被告耶,勇氣可佳。還是一邊發言一邊哭著打電話給律師徵詢呢?」等文字,及被告發表「連長在自己身上的器官都還搞不懂的,還有啥可以期待?」等文字後,其後多數網友所發表之文字所持之觀點,皆與其認知大相逕庭,被告深信其論點絕無繆誤,且無法贊同他人之說,併直指證人甲○法律常識不足,始有前揭發表之文字內容,要難僅著眼於全文字中之「王八」一詞,即率爾論斷被告乃隱喻、訕罵證人甲○為「王八」。
㈢綜上,證人甲○在檢察官訊問時固證稱:「王八」是侮辱,
不是好聽的話等語(參偵卷第28頁),惟被告既非僅發表「王八」一語,而係發表「池淺王八多,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欠缺,懶得說了,如何攻防去問問,沒義務教你。」等文字,實不能割裂全文字內容,僅取其中「王八」一詞即認被告以「王八」侮罵證人甲○。是既不能認定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公然侮辱罪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書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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