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債權人 宋威龍 債務人 陳建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主張持有支票30張,詎屆期提示無法兌現,聲請對債務人陳建杉發支付命令,惟所提支票除如附表所示之8紙外,債務人陳建杉均非票據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其返還該22紙支票票款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3年1月7日│2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002│102年11月9日│5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003│103年1月4日│4,6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004│103年1月14日│1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005│103年1月7日│1,0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006│102年9月24日│5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007│102年12月10日│2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008│102年12月3日│1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UA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