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23號聲請人 林琪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建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許建毅(出生日期:民國88年11月28日)簽立本票時
(民國108年11月3日)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相對人許建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