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秀貞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志忠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詹雁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共計新臺幣(以下同)72,269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537,44
9元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等財產,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議決保單及存款部分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另查大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退稅款存款債權應為其配偶 林志全 所有,並已為配偶林志全領取,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6月22日回函可稽,又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雖有記載德昌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現值600萬元,然查該公司已於105年10月6日解散,且經本處於10
5年11月22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股份價值表示意見,最大債權人臺灣銀行表示無鑑價之必要,其餘債權人則未表示意見,是可認該部分股份應已無變賣之價值,有台智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股份有限公司函、公司資本資料查詢、債權人臺灣銀行之陳報狀可稽。綜上,前揭保單價值、存款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到院,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亦經債務人自行變賣後存入債務人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之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並連同該帳戶之餘額17,869元共提繳214,493元到院,有債務人提出之證券存款帳戶明細影本在卷可查,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824,211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