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調字第240號聲請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建同 送達代收人 黃湘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龍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陳金龍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陳金龍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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