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調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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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573號
原   告  陳東陽
被   告  林心惠
       楊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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