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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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臺南市○○區○○○路○段○○號4樓
被 告 孫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2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