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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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7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同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 李同田 於93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元並邀李同種擔任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對案外人聲請強制執行,因案外人李同田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爰依法聲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