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129號案件審理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99年1月15日起依法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尚有家務待處理,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勝法官戰諭威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佑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