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相對人梁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99年度婚字第12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一節,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