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