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2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232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送本院及繕本一份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準備書狀內請詳細載明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事實,並附證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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