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美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哲維 (兼 李麗紅 之繼承人)
張惠欽 (兼李麗紅之繼承人) 張哲慈 (即李麗紅之繼承人) 張哲誠 (即李麗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哲慈、張哲誠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哲維、張惠欽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