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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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丁○○原告與被告丙○○、戊○○、乙○○、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