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丁○○○原告與被告乙○○、丁○○○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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