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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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淨重玖 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署名「甲○○」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未查獲犯罪嫌疑人,予以簽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他字第1950號),扣案經台北關稅局查獲並鑑驗明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9.86公克,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偵查卷第3頁附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經核扣案該安非他命,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錦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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