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賭具撲克牌壹付及賭資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丙○○、甲○○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24號),扣案賭具撲克牌1付及賭資新台幣400元,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核扣案物品,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錦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