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2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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