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 林旻萱 即 林詩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報聚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
5款資遺,公司有無支付資遺費及其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2.陳報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