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司繼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司繼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補字第13號聲明人 陳威廷 法定代理人 陳宏俊 聲明人 陳怡汝
陳冠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洧騰
吳靖瑩 聲明人 陳苡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宏興
陳峋蔓 聲明人 葉又嘉
葉育伶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陳聰敏 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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