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陳富興 債務人 謝步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