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72號聲請人 薛兼智 失蹤人卡洛茉娜S珮芝(HSIEHCAROLINAPAEZ)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HSIEHCAROLINAPAEZ(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舊護照號碼:M000000號,新護照號碼:M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一日,並陳報本院。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如失蹤人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失蹤人死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薛兼智為失蹤人HSIEHCAROLINAPAEZ配偶 薛定昇 之弟,HSIEHCAROLINAPAEZ約於民國86年11月間即失蹤未歸,經報警協尋,迄今仍生死不明,現為辦理失蹤人配偶薛定昇之繼承相關事宜,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准對失蹤人HSIEHCAROLINAPAEZ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外字第7174號函影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得知HSIEHCAROLINAPAEZ於86年8月27日即被通報失蹤協尋,有該局105年12月29日函暨檢附之協尋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在卷可參,佐以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所函復查無失蹤人出境資料等情,可認失蹤人於86年8月27日失蹤迄今且生死不明,堪認為真。
四、次查,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失縱人及知失蹤人之生死者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4、5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失蹤人於86年8月27日即行方不明等情,並依失蹤人之年齡(如仍生存現為49歲),認有必要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於新聞紙。另失蹤人失蹤時未滿百歲,則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1日,失蹤人及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公示催告期間,向本院陳報其生存或失蹤人生死狀況,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失蹤人為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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