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19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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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王健丞
被 告 朱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陳彥潔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