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吳重裕 被告 涂惠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涂惠真(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為二審有罪判決,已經於113年8月19日判決確定,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見本院卷第7至8頁)。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3年11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黃齡玉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