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
上訴人 黃千瑋
被上訴人 謝宛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宛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