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江嬌容 相對人 洪連榮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權存在,倘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連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8年8月1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8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實際撥款日,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相對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607,34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5月19日通知相對人洪連榮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則陳稱伊雖確有遲延給付之情形,然經聲請人催告後亦已繳納,喪失期限利益之要件並未成就,聲請人無從主張本件債權清償期已屆至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雖陳稱伊雖確有遲延給付之情形,然經聲請催告後亦已繳納,喪失期限利益之要件並未成就,聲請人無從主張本件債權清償期已屆至等語。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相對人依約本應按月於每月1日前向聲請人繳納其借款之本息,惟因相對人屢次逾期遲延繳納,並經聲請人依約以催告函書面通知相對人應於111年2月24日前繳清其積欠應繳之金額或自行向聲請人協商和解方案,否則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已自承其仍遲至111年2月25日始將款項存入約定扣款帳戶中,足見相對人受聲請人催告後仍未於催告函所定其期限內履行該借款之約定,則聲請人自得依借款契約中之約定條款主張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該借款債權已視為全部到期。是相對人前開之主張已屬無據,自非可採。況相對人因遲延繳納本息而經聲請人催告後,是否確已依約繳清其前所積欠全部應繳之金額,亦屬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其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債務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自不得以前開之主張,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程序中阻止聲請人行使其抵押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40號所有權人:洪連榮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草屯鎮新南埔18512,057.67全部備考洪連榮※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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