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大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大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大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4、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第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275號抗告駁回,再經抗告,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725號再抗告駁回確定;復考量受刑人本案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所侵害法益種類及其應受責任非難程度,暨上開各罪之原確定判決量刑審酌事項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3日2時許107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107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至下午3時35分為警查獲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86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107年度偵字第4482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107年度偵字第44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107年度訴字第630號107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1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否、否備註1.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2.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90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過失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3日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9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1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60、33296、332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1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1140號110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8日108年11月19日110年8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1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1140號110年度訴字第144號確定日期108年10月21日108年12月12日110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是否、否備註1.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2.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90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32號